政府采购项目已签订采购合同,投诉事项成立且要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需要发布终止公告吗?本期动漫视频来进行解答。
某法医病理学实验室检验鉴定设备采购竞争性谈判,预算金额129.5万元,3家供应商参与响应,经评审确定A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与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B供应商对此项目进行了质疑、投诉,理由为:A供应商存在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情形,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采购结果无效,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财政部门经调查后认定投诉事项成立,采购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A供应商作出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人提出疑问,该项目已签订采购合同,投诉事项成立且要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需要发布终止公告吗?
首先要了解什么是终止公告,终止公告用于终止采购活动时发布。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项目发布终止公告,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三种情形,即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投诉事项成立,需不需要发布终止公告。实践中,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采购活动进行中,出现74号令第三十七条中的情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发布终止公告。上述项目中,A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导致成交结果无效,虽然属于74号令第三十七条中应发布终止公告的情形,但已签订采购合同,即采购活动已结束,可以不发布终止公告。
投诉事项成立,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人应该发布什么公告呢?
更正公告适用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更正。因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需要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应发布更正公告,说明采购结果无效的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时,采购人重新发布采购公告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如果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采购人应当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其中,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即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潜在供应商不少于3家。如果合格供应商不少于3家,可以顺延确认第二名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